【工伤纠纷】工厂拖延工伤赔偿,律师力争获赔15万
【案 号】【2017】粤06民终9113号【委 托 人】陈* (申请人)【代理结果】
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工伤赔偿15万余元
陈*自2015年8月9日进入佛山市禅城区**玻璃工艺制品厂(以下简称制品厂)工作,月工资为4500元。工作期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,亦未购买社会保险。
2015年8月28日,陈*在单位处开料时,不慎从被机器压伤左手手指。
经鉴定为工伤,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八级,确认停工留薪期(即医疗期)为两个月。但在期内,单位亦未足额支付陈*工资。
陈*于是委托我所介入处理,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金。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:
判决经营者黄*桂赔偿陈*各项赔偿合计15万余元。

